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74号
原告: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大市场。
被告: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与湖南路交汇处洋澜国际康城**楼******。
原告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宁阳亿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