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80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与滨湖南路交汇处洋澜国际康城7号楼1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曾金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蓓,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鄂0107民初801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1)鄂0107民初801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际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李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