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71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与滨湖南路交汇处洋澜国际康城7号楼1**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
被告:***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武钢13号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