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71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与滨湖南路交汇处洋澜国际康城7号楼1**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 被告:***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武钢13号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