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233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与滨湖南路交汇处洋澜国际康城7号楼1**1层东户,现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