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233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与滨湖南路交汇处洋澜国际康城7号楼1**1层东户,现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84号中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