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122民初5678号 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街道王家二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08979920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社区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62775A。 主要负责人:***,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94272.66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欠工程款就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田家店子村沿街楼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沿街楼工程,双方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款结算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工程施工结束后,原、被告于2020年10月7日进行了工程验收、交付。2020年11月11日,经原、被告共同委托日照益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定值为1619419.66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截止2022年9月21日,尚欠原告工程款694272.6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现尚欠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4272.66元,被告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9月29日前支付给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4年2月9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5年1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2026年2月16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按期全面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工程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付款项相应扣除); 三、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另行处理; 四、案件受理费5693元,由被告莒县浮来山街道田家店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本案裁决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使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