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王兆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22民初6341号 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王家二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8979920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街道爱国爱国社区(文化东路以北书香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DM4Q3E。 法定代表人:王兆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兆娟,女。 被告:***,男。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男。 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王兆娟、***、刘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王兆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2098.89元、利息96427.49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自2018年5月24日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共计968526.38元;2.判令被告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王兆娟、***、刘成在认缴出资本息不足的范围对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补充还款责任,被告王兆娟、***、刘成互付连带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日,原告与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沿街商业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1000元每平方米,工程量约计4200平方米,据实结算。工程施工结束后,原、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工程验收、交付及结算,结算工程款总额为4572570元。截止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872098.89元。被告王兆娟、***、刘成是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股东,未实际履行认缴出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出具结算报告并审计完成时付款95%,余额5%作为质保金,现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原告未提交竣工结算的材料,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2.原告诉求工程款数额与实际数额不符,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原告应按约为答辩人开具发票或按工程款数额扣除3%的发票点数137762.97元,现原告未开具发票,又将应扣除的发票点数计算在总工程款内要求答辩人支付,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3.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答辩人的股东均为实缴出资,不存在认缴出资本息不足的情况,无需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 王兆娟辩称,答辩人已实缴出资,不存在认缴出资本息不足的情况,无需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辩称,答辩人已实缴出资,不存在认缴出资本息不足的情况,无需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刘成辩称,答辩人是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管理,对涉案工程款不清楚,但答辩人经询问得知原告要求付款无依据,答辩人已于2019年1月9日以货币出资实际缴纳出资款,不存在认缴出资不足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等,被告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经营交通市政设备研发、生产等,被告王兆娟、***、刘成系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股东,王兆娟另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另担任公司业务经理。 2017年7月2日,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甲方)与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沿街商业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委托乙方承担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沿街商业楼毛坯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单和合同附件中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中所含的甲方分包项目除外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施工范围包括1.土建工程:基础、主题结构、建筑屋面、瓦,施工界面至室外散水沟、回填土等,2.安装工程:室内生活给水排水系统、建筑电气安装、消防及通风防排烟工程、智能建筑等,并约定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工程,由甲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乙方施工。合同价款为模拟毛坯房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约计4200平方,单价1000元每平方,合同约计总造价为4200000元。2018年5月23日,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甲方)与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开工,9月份开工时人工材料比7、8月份有所上涨,经双方协商在原来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300000元的人工、材料价差的补给,即原合同价款4272570元(4272.57㎡×1000元/㎡),现调整为4572570元。同时,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交付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使用。另,除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外,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施工部分装饰工程,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528.9元。2019年1月2日,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索要工程款,***要求扣除税金77177.1元、扣除质保金137177.1元,剩余款777744.7元以房屋抵顶,双方因房屋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付款事宜未果。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4日向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工程款20000元,尚欠工程款872098.9元。 庭审中,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与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认可并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按照总工程款数额4592098.9元(4572570元+19528.9元)计算,扣除3%的税款,即137762.97元。 另查明,经山东舜兴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截至2019年1月29日,王兆娟、刘成、***已按认缴注册资本比例及金额实际出资。 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位于莒县**街道爱国社区爱国村大路东村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次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122民初64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莒县**街道爱国社区爱国村大路东村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莒不动产权第0019174号],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沿街商业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现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索款时,与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就欠付数额予以核对确认,现双方均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扣除137762.97元作为税金,系双方对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涉案工程完工后,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将工程交付,现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已使用,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关于工程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王兆娟、刘成、***已按认缴注册资本比例及金额实际出资,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4335.93元及利息(利息以734335.9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3元,由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5213元,由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省丽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