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293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莒县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