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824民初1708号
原告: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武平县东方新城小区二期59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6411164X5。
法定代表人:钟正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
被告:***,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
原告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梅雄、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清偿装修款38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算的利息;2、判令***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是武平旋律休闲吧的经营者。2014年11月,***将武平旋律休闲吧的装修工程承包给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45天,即2014年11月15日开工,2015年1月30日竣工,2015年2月5日交付使用;工程造价750000元,分四次支付,即进场3天内支付150000元,进场20天支付15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前支付50000元,开业之日抵扣消费款50000元,开业满2个月3天内支付350000元。合同签订后,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15年6月23日,经双方结算,***结欠装修款450000元,并出具《武平旋律休闲吧工程款还款协议》,约定:***欠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装修款450000元,于2015年6月23日支付100000元、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每月25日支付40000元,同时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还款协议约定装修款由***担保。之后,***只在2015年6月底支付70000元,其余380000元未付。
***辩称,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装修,门、线路、墙体未安装完毕,工程质量也存在问题,瓷砖、玻璃破裂,消防也未达标,与装修图纸不符。
***未作答辩。
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及签订《武平旋律休闲吧工程款还款协议》的事实没有异议,对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提出装修工程未完工,质量不合格,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装饰装修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对装修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并约定的还款期限,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未按约定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余欠装修款38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结算时约定的利息为每月3000元,当时余欠装修款为450000元,则月利率为6.67‰,因此,结欠装修款应自结算之日(2015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6.67‰计算利息,因此,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依法予以调整。《武平旋律休闲吧工程款还款协议》约定装修款由***担保支付,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2016年1月25日)付款期限届满起算六个月,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装修款38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6.67‰计算利息。
二、***对上述装修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40收取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3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宗赞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小梅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