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4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5082406411164X5,住所地**县东方新城小区二期59号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丰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装修款380000元及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案件监督卡、征信告知书、传票、执行决定书,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等信息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通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个人案件,涉案未履行标的款4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824执1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