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超、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5民初952号
原告:向超,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3E12Y。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3号1幢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厅
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
住所:古蔺县龙山镇龙华村五组。
负责人:周厅
被告:赵温伦,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向超与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赵温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向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向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