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5民初952号
原告:向超,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3E12Y。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3号1幢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厅
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
住所:古蔺县龙山镇龙华村五组。
负责人:周厅
被告:赵温伦,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向超与被告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分公司、赵温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向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向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