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安街**附1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1R076G。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450000元。申请人***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100101046020200000673),以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4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小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