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银诉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24民特10号
申请人:***,男,生于1955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远建,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东段文卫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75843679H。
法定代表人:向云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贻勇,绵阳市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3日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同意按照九级伤残并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项目和标准予以协商赔偿。
二、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88,000元,扣除***向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支款23,000元,还应赔偿65,000元。超出上述赔偿金额的损失由***自己承担,***自愿放弃要求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的权利,并自愿放弃要求绵阳市安州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予以赔偿的权利。
三、赔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1.2017年5月4日前支付30,000元。
2.2017年6月4日前支付35,000元。
3.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转账方式将赔偿款转入***的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州支行,账号:606593005280866892)。
四、***应配合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团体人身保险的理赔事宜,保险理赔款归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五、本协议是对***受伤进行的一次性解决。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向***支付赔偿款后,双方的所有纠纷彻底解决,双方则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自愿放弃劳动仲裁或向人们法院起诉的权利,也不得就该纠纷要求其他单位或部门再次解决。
六、本协议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协议共计一式三份,申请人双方各一份,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四川金顺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经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