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9283号
原告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7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魏红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立、陈道欢,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道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12日先后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河南天和电梯设备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型号为“惠州远大-TKJ630”的电梯一台并负责安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费、安装费共计129000元。原告已将电梯安装完毕并于2017年6月26日取得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08200元,设备款已经支付完毕,剩余安装费208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电梯安装费208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25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了安装电梯,于2016年3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单台安装费25000元,合计25000元,总数量壹台,本合同总价25000元。合同签订后,电梯设备运到施工现场2日内支付安装费的50%,计12500元,如因被告原因未按时支付安装费,原告安装队将在收到安装款后的3日内进场安装;电梯安装验收完毕,取得技术监督部门《合格检验报告》后5日内,支付安装费的50%,计12500元。如被告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即每延误一周,为延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2016年4月12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河南天和电梯设备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卖型号为TKJ630/1.0-VVVF的电梯一台,总价款1040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2日内支付设备总价的30%计31200元作为定金,原告收到货款后,根据合同交付期安排生产,被告在提货前20日之前付清合同设备总价的70%作为提货款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原告逾期交货或者被告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违约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电梯运至被告指定的关林镇二郎庙村顺渠街53号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2017年7月17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洛阳分院出具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26日陆续向原告付款共计108200元,之后就不再支付下余合同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河南天和电梯设备合同》、《电梯安装合同》;2、《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3、《惠州市远大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4、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汇款情况表各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南天和电梯设备合同》、《电梯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并安装电梯的义务,且安装的电梯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设备款及安装费共计129000元,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告已经支付108200元,下余20800元至今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的合同款(安装费)20800元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电梯安装合同》中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即2500元,该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河南天和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款20800元、违约金2500元,共计2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