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达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东达电气有限公司、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81执1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春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鲁158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7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证券以及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其他金融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于2019年8月14日在临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于2019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81执1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柏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