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81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春喜,总经理。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