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山亿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5754号
原告杭州山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白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8776944B(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村1组,现住杭州市临安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向灵、***,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山亿建设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山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2347元,由原告杭州山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