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局

某某与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与建国道交口瑞海大厦1号楼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4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智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向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潞河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西侧政府西配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多胜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长。
委托代理人闫芝,该公司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满连顺,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该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该处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武岱,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委员会法规处干部。
上诉人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先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