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县民监字第00003号
原审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
原审被告:辽阳县兰家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系供销社主任。
原审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辽阳县兰家供销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09)辽县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