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民初1536号之一
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4181760B。
法定代表人:李联盛,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4元,由原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盛怀君
人民陪审员 唐艳秋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