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鑫(系***之兄),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纬二路108号1幢、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064181760B(1/1)。

法定代表人:李联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玲玲

审判员  杨俊举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珊珊

书记员王朔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