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6456号
原告:宝光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光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同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光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宝光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