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海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新奈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轮渡路**。
法定代表人:谢佰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杭军,江苏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海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奈发有限公司(CINAFINDEVLIMITED),住所地1DavisStreet,Marina,Lagos,Nigeria。
上诉人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之江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企公司)、原审被告新奈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奈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杭州之江公司上诉称,之江尼日利亚有限公司是杭州之江公司为案涉项目而在尼日利亚设立的项目公司且已将案涉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杭州之江公司并通知了江苏海企公司以及新奈发有限公司,本案原、被告都为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涉及中国法人的利益。根据案涉《尼日利亚1000吨水泥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第33条规定,甲方(海企公司)与乙方(之江尼日利亚有限公司)及业主(新奈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将来涉及任何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程序,乙方在此不可撤销指定杭州之江公司作为其中国境内任何法律程序代理人。新奈发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指定中国的法人单位海宁泛非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其中国境内任何司法程序的代理人。该约定与案涉《分包合同》第9.2条约定,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结合能够确定三方已约定中国境内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同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生款第一、四、五、六项规定,原审法院以该条驳回杭州之江公司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629号民事裁定、本院作出的(2014)苏民辖终字第144号民事裁定、(2019)苏民辖终326号民事裁定都与原审裁定结论相反,原审裁定违反了司法主权原则。当前境外新冠疫情严重,尼日利亚属于高风险地区,我国法院管辖本案较为适宜。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江苏海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本案中,杭州之江公司以江苏海企公司、新奈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江苏海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等,新奈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其承担付款责任。因新奈发有限公司为外国公司,本案系涉外民事案件。之江尼日利亚有限公司是杭州之江公司为案涉项目而在尼日利亚设立的项目公司且已将案涉项目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杭州之江公司并通知了江苏海企公司以及新奈发有限公司,本案原、被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的利益。案涉《分包合同》第9.2条约定,适用中国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适用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杭州之江公司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有所不当,杭州之江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晓燕
审判员  顾洪青
审判员  汤立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苌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