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084号
原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双浦镇轮渡路**。
法定代表人:谢佰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军,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标,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许爱金,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袁某1,女,200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理人:袁某2,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袁某1、汤某母亲。
被告:汤某,女,201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理人:袁某2,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袁某1、汤某母亲。
本院在审理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汤志标、许爱金、袁某1、汤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72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滨
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