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88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轮渡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3442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等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43471.8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360号9幢1-401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且依法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得款844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336.77元,优先扣除诉讼费16451元、执行费22547.7元、保全费5000元、罚款1000元、评估费5800元、司法拍卖服务费4000元、买受人垫付被执行人需承担税费25320元,剩余款项845218.07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3年7月13日实际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之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88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