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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达彩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恢899-1号 ****达彩钢有限公司: ****达彩钢有限公司与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你/你单位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权利,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五、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附材料清单和电子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