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恢899-4号
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达彩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