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00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忠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高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解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文昌街2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辽阳忠昊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辽阳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3日内给付货款789125.00元、利息103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690.00元、执行费11430.00元。经查,***与***系夫妻关系,***名下有存款59427.05元,本院已冻结29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妻子***名下存款29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明
代理审判员*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