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2民初3941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花泾村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9XGPK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桔乡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06057381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彩云,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