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10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桔香街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世国,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林兴,***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彩云,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上诉人*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世国、原审被告*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1002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成。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1002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薇
审判员童明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