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33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花泾村**,组织机构代码:MA29XGPK5。
法定代表人吴旭明。
被执行人***,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椒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桔香街**织机构代码:060573812。
法定代表人陈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6642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403322.08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中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部分承担连带清楚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51元,执行费90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缴纳438849.29元,收取案件受理费5190元、执行费5485元,发放给申请人428174.29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3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陈伟科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