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桔香街**。
法定代表人:陈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花泾村**
法定代表人:吴旭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王彩云,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再审申请人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花泾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台州富强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岳平
审判员  骆苏英
审判员  陈洪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