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杨得成、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992号
申请人:杨得成,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33号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079713096Y。
法定代表人:王佳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道红,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申请人杨得成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得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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