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4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得成,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33号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079713096Y。
法定代表人:王佳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道红,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得成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得成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道红的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在台州银行账号为51×××43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在台州银行账号为51×××15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道红名下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临海市支行账号为62×××54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道红名下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临海市支行账号为62×××32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田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