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浩铝模板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执保91号
申请人:烟台市正浩铝模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佰和数码广场A座八层803号。
法定代表人:杜敬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33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市正浩铝模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鲁0691民初9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现已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