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浩铝模板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浩铝模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佰和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杜敬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佳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正浩铝模板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91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梦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