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徐州市鼓楼区班艺建筑工具租赁站、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鼓楼区班艺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经营者:袁吉智,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徐州市鼓楼区班艺建筑工具租赁站与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徐州市鼓楼区班艺建筑工具租赁站款项3166966.4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徐州市鼓楼区班艺建筑工具租赁站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执行案件保全信息登记表、执行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制作申请执行人初次接待谈话笔录。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二、2022年2月8日、2月28日、3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58000元,本院扣划58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银行存款;
5、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股票开户;
7、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股权投资;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周秀峰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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