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10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翠华新村33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鼓楼区班艺建筑工具租赁站,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办事处三环北路高架桥北。
经营者:袁吉智,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班艺建筑工具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中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新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