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辽阳执字第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宝成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民主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辽阳市冶化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公路社区南北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冶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公路社区南北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辽阳市宝成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市冶化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冶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宝成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等财产;被执行人辽阳市冶化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一套房屋已对外抵押且被查封、两块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辽阳冶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宝成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关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