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6执2980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彩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常刚,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林。
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常刚、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五十万元;二、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滞纳金三十二万元;三、武常刚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常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辽宁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常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开立个多个账户均存在在先冻结,且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29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斯博
审判员  田硕宁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维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