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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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1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下浦村1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渔山村**畈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诉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经审查,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5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治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