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民特1863号
申请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迈(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与被申请人谷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3】31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利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3】31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9128.83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事实情况,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涉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远远超过深圳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依法不适用终局裁决。综上所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3】317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谷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案中,申请人以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认定有误以及案涉仲裁裁决适用终局裁决有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的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认定有误系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为准,故仲裁裁决只要列明了是否属终局裁决类型的,人民法院则无需对裁决类型作出实体评价。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成立。
综上,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3】317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