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东宁卫乡东宁卫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23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简称辽阳**)与被执行人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塔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20)辽10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辽阳**所有的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三里街××号××层(网签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路××栋三里街××号),建筑面积245.86㎡网点一处。2020年10月16日,辽阳仲裁委员会作出辽仲裁字(2018)第55号裁决书,裁决:辽阳**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辽阳**支付尚欠工程款939849.82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7177元、鉴定费45000元、保全费10000元。2022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辽阳**所有的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三里街××层,权证号××号,网签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路××栋三里街××号,建筑面积245.86㎡网点一处(原查封文书为(2020)辽10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安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