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9民初37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亭县。
被告: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保亭县保城镇新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诉被告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420元、退还1420元。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周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