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9民初37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亭县。 被告: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保亭县保城镇新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诉被告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420元、退还1420元。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周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