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460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456372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与被告***、***、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1元,减半收取计58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