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460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456372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赣0302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