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2460号
申请人:***,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9456372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城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