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9044号
原告: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588海景湾大厦主楼25层。
法定代表人:胡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庆,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子瑾,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亨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康建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运,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大道4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30元,减半收取计6515元由原告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6515元。
审判长 徐闻悦
审判员 刘思文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