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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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271执6816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委会下新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9490062X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新村588海景湾大厦主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06000XK。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0271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告海南经典美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318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979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货款497916元清偿之日止;以12447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货款124479元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4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拟与涉案被执行人协商通过长期和解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之规定,本案符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0271执6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