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昱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昱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财保26号
申请人:海南昱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红城湖路193号国托大厦1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子志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世书,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毕志林,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海南昱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万元或者查封其位于海口市××区)的等值财产土地使用证号:海口市国用(2014)第007994号和007995号,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5)海房预字(0011)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甸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保险金额:5200万元)为本案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万元,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浦鸿运支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德路支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城西支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京华城支行,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的位于海口市××区)的等值财产[土地使用证号:海口市国用(2014)第007994号和007995号,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5)海房预字(0011)号]以下等值房产,ABC栋的裙楼商铺第7#(面积173.42平方米)、12#(面积173.42平方米)、39#(面积173.42平方米)、40#(面积173.42平方米)、41#(面积173.42平方米)、42#(面积173.42平方米)、43#(面积171.85平方米)、44#(面积53.98平方米)、45#(面积46.7平方米)商铺和D栋第19#(面积142.24平方米)、20#(面积44.38平方米)、21#(面积76.09平方米)、22#(面积50平方米)、23#(面积50平方米)、48#(面积69.75平方米)商铺共1745.51平方米。A栋的第2206房(面积53.16平方米)、2207房(面积53.16平方米)、1102房(面积53.16平方米)、1103房(面积53.16平方米)、1106房(面积53.16平方米)、1202房(面积53.16平方米)、1203房(面积53.16平方米)、1303房(面积53.16平方米)、1403房(面积53.16平方米)、1405房(面积53.16平方米)、1407房(面积53.16平方米)、1502房(面积53.16平方米)、1603房(面积53.16平方米)、1706房(面积53.16平方米)、1803房(面积53.16平方米)、1903房(面积53.16平方米)、2007房(面积53.16平方米)、2202房(面积53.16平方米)、2203房(面积53.16平方米)、2302房(面积53.16平方米)、2303房(面积53.16平方米)、2306房(面积53.16平方米)、2307房(面积53.16平方米)、2403房(面积53.16平方米)、2502房(面积53.16平方米)、2503房(面积53.16平方米)、2506房(面积53.16平方米)、2507房(面积53.16平方米)、2602房(面积53.16平方米)、2603房(面积53.16平方米)、2702房(面积53.16平方米)、2703房(面积53.16平方米)、2706房(面积53.16平方米)、2707房(面积53.16平方米)和B栋商品住宅第2201房(面积149.88平方米)、2203房(面积149.88平方米)、2301房(面积149.88平方米)、2501房(面积149.88平方米)、2502房(面积149.88平方米)、2602房(面积149.88平方米)共计面积1807.44平方米和B栋2201房(面积149.88平方米)、2203房(面积149.88平方米)、2301(面积149.88平方米)、2501房(面积149.88平方米)、2502房(面积149.88平方米)、2602房(面积149.88平方米)共计面积899.28平方米及D栋2103房(面积194.04平方米)共计面积194.0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昱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符敏秀
审 判 员 曲 洁
审 判 员 黄海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陈 宁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