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某某、海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355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海南椰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海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52***商业广场(A、B区)首领公馆9层906房。
法定代表人:符海明。
被告: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座2108、2109室。
法定代表人:庄炳聪。
原告***与被告连**、海南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建中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